背景回放:我原住在哥廷根的一个“中国人楼”里,此楼房客基本为中国人和非洲人。虽然环境很一般,但房价比较便宜,而且紧靠三所大超市,所以比较受中国学生青睐。但此楼有条比较讨厌的规定,就是如果签合同,必须签一年,中途退房必须要多交一个月的房钱,在这里也是是(世)人皆知了。
今年1月起,此楼换了新的房东,所签的合同也和以前不一样了。所以我们都不知道以前签的合同执行起来是否还如写的那么苛刻。我和女友去年都在此楼各签了一个房子,当时也打算住上一年后再说。但今年3月女友突然急于回国办一些事,时间为2个月,此时,我们又在本市找了一个更好的房子,可以从4月开始租起,所以就有了搬出去的念头。而且正是新老房东刚交替不久,似乎觉的其间比较的“混乱”,对以前的规定可能会睁一眼闭一眼。我俩就下决心去问一下,如果现在搬出去,是否还要多交一个月的房钱。
场景一(2月24日):
女友回中国前,我俩一起来到新房东的办公室。接待我们的是一位漂亮的德国女士,看上去非常的友好。打过招呼后,女友便说明了来意:“我是去年在此楼签的合同,但我下月就要回中国了,不能在这里住了,所以我只能把房子转租给其他人。”房东问:“你房子的下一个住户是否找到了?”由于当时要找下一个房客是件很简单的事,所以女友就回答找到了。并问:“我是否还需要多交一个月的房钱呢。”漂亮的房东在她的办公电脑里开始搜索着,一会儿,便冲着我们说,不用了,直接带着下一个房客来办手续就可以了。我俩十分的喜出望外。没想到这么容易就办了这件事,而且原来的可恶的条款真的就无效了。几天后我们找到了一个租房者A,女友顺利的和A一起办了手续,拿回了住房押金,高高兴兴的回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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